筑福(北京)城市更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等与北京筑福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102民初41657号
原告:***,女,1969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原告:***,男,195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被告:北京筑福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A-5819室。
法定代表人:董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亚斌,男,北京筑福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职员。
原告***、***与被告北京筑福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
***、***诉称,***系北京市西城区××室业主及产权人,***系北京市西城区××室业主及产权人。***和***于2019年8月3日发现被告在××外实施增设电梯项目的施工,于是将该情况反映到和平门社区,社区工作人员称被告已获得重大办的行政许可,也即“西城区2019年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工程项目确认书”(以下简称项目确认书)。***的配偶马圣心和***分别于2019年8月9日和2019年8月12日前往重大办调取了相关报批文件,也即《北京市西城区和平门××梯购置及安装费用(产权归属)承诺书》、《北京市西城区××增设电梯后期运行维修分摊承诺书》、《北京市西城区××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工程居民意向调查表》三份文件,发现上述三份文件中产权人签名部分的签字,皆不是产权人或业主本人签字,且两位原告从未阅读过上述三份文件。经向重大办工作人员了解,上述三份文件是获取增设电梯项目行政许可的必要组成部分,无***或***签字的上述三份文件,被告将不能获得重大办出具的项目确认书。上述三份文件明显是原告与被告达成委托合同的要约,且被告在《居民签字说明》中对重大办承诺上述要约真实准确无误。原告认为被告通过伪造假冒原告签字设立的要约和合同,不能真实表达原告的意愿,因此应该判处无效。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请求判处原告与被告间委托增设电梯的合同无效;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原告认为《北京市西城区××增设电梯购置及安装费用(产权归属)承诺书》、《北京市西城区××增设电梯后期运行维修分摊承诺书》、《北京市西城区××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工程居民意向调查表》共同构成了双方的合同关系,但三份文件中均未约定合同履行地。因此,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即北京市门头沟区法院管辖,本院对此案不具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韩涛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任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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