筑福(北京)城市更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筑福(北京)城市更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北京市总队机动第二支队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7民初11086号 原告:筑福(北京)城市更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A-5819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北京市总队机动第二支队,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北路28号。 支队长:***。 原告筑福(北京)城市更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北京市总队机动第二支队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7日立案。被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北京市总队机动第二支队联系本院,主张涉案合同并非其支队。本院联系原告筑福(北京)城市更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该公司口头表示撤回起诉。经查询,筑福(北京)城市更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询问,筑福(北京)城市更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要求将诉讼费缴纳通知单通过电子送达方式送达,并表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要求法院按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筑福(北京)城市更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姚 媛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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