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同州建设有限公司

北京同舟嘉艺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太公大饭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3民终95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同舟嘉艺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十八里店村***号-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67281084XJ。
法定代表人:胡来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继龙,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兴省,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太公大饭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南王镇南王精细化工园加华路**号。
诉讼代表人:山东太公大饭店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卢华栋,清算组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宏,山东正大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同舟嘉艺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太公大饭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8)鲁0305民初32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二)》已经于2019年2月1日起施行,按照该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本解释施行后尚未审结的一、二审案件,适用本解释。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不再适用。因此,本案关于上诉人主张的涉案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问题,应当适用该解释(二)的规定予以认定和处理,故原审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处理本案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北京同舟嘉艺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承建淄博鼎立国际大酒店装饰工程为由,向被上诉人主张对涉案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因该工程未竣工,未竣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为承包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的前提条件,在此情况下,原审法院在未查清涉案合同履行情况及建设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以及发包人应当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日期的情况下,径行认定北京同舟嘉艺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怠于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已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属于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8)鲁0305民初326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北京同舟嘉艺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65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戴永成
审判员  侯 康
审判员  李灵福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 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