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威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211执保2346号
申请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太湖西大道2166-1-1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205724615。
法定代表人:吴天威,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相,江苏法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7年11月24日生,汉族,户籍地淮安市淮阴区。
被申请人:江苏吉顺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中鑫上城C13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MA1N1UHK96。
法定代表人:杜琴,执行董事。
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受理了申请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江苏吉顺昌贸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苏0211民初9628号。申请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吉顺昌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6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吉顺昌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6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 飞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华永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