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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龙胜建材有限公司、***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211执保338号
申请人:无锡市龙胜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沪路友谊路口。
法定代表人:孙卫东。
被申请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太湖西大道2166-1501
法定代表人:吴天威。
本院于2022年1月25号审理了申请人无锡市龙胜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苏0211民初913号。申请人无锡市龙胜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无锡市龙胜建材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无锡市龙胜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劲松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 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