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威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天威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梓光木业有限公司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苏02民终30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威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205724615,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太湖西大道2166-1-1501。
法定代表人:吴天威,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无锡梓光木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5740674190U,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开发区外商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龚健,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天威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无锡梓光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木业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2021)苏0211民初111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建设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其公司无需支付违约金。事实和理由:根据其公司与木业公司签订的三个项目合同中约定:“甲方付款前,乙方需提供对应支付金额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暂缓付款,责任由乙方自负。”根据上述约定,其公司有权待木业公司提供足额发票后给付货款。本案中,木业公司三个项目均未及时提供发票,其公司有权延期付款。
被上诉人木业公司辩称,其公司开具本案增值税发票的时间分别为:1.江苏银行无锡藕塘支行项目开票日期为2021年11月22日,金额15922.55元。2.江苏银行江阴科技支行项目开票日期2021年2月1日,金额18400元。3.江南大学附属医院项目2020年5月29日开票金额86000元,2020年7月18日开票金额75000元,2020年7月18日开票金额75000元,2020年11月23日开票金额100000元,2021年11月22日开票金额74787.6元。建设公司在收到上述发票后,仅支付了江苏银行江阴科技支行项目价款14000元和江南大学附属医院项目价款206000元,三个项目分布有进度款15908元、3848元、204787.6元,合计224543.6元未付,且逾期支付时间均超过开票日期五日,故应当向其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照合同约定每迟延一日支付应付款金额1%违约金,累计不超过应付款金额的5%,故合计违约金应当为11227.18元。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木业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建设公司支付其价款224558.15元、违约金11227.18元、利息损失(以15908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4日起算;以3848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23日起算;以204787.6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20日起算,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一审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5月12日,买方(甲方)天威虎公司与卖方(乙方)木业公司签订《实木复合门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甲乙双方就江苏银行无锡藕塘支行实木复合门安装工程采购、安装、调试等事宜协商订立本合同,本合同总价款暂定为13050元,本合同约定的总价款及数量只为暂定数,不作为结算依据,结算以甲方审计部书面确认的合格成品、现场实测有效的、扣除无搭设区域孔洞后数量为准;门全部安装完成验收合格后(验收周期为门全部安装完成后15天之内),甲方付乙方经甲方审核部审核人员审核的实际货款的97%,质保金3%待工程质保期满、无任何质量问题一次性无息付清,甲方付款前,乙方必须开具正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3%税票按甲方要求提供),否则甲方有权暂缓付款,责任乙方自负;乙方应对其提供的产品和安装的工程提供保修服务,其中工程保修期为2年,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价款的,每迟延一日,应当向乙方支付应付款金额1%的违约金,累计不超过应付款金额的5%。合同签订后,木业公司按约完成案涉合同义务。
2020年9月14日,天威虎公司出具合同采购-完工单结算单1份,载明上述合同经审核确认工程货款金额为16415元,优惠价16400元,该款的97%为15908元,该款未付,而木业公司则按约开具了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
2020年5月12日,买方(甲方)天威虎公司与卖方(乙方)木业公司签订《实木复合门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甲乙双方就江苏银行江阴科技支行实木复合门安装工程采购、安装、调试等事宜协商订立本合同,本合同总价款暂定为14500元,本合同约定的总价款及数量只为暂定数,不作为结算依据,结算以甲方审计部书面确认的合格成品、现场实测有效的、扣除无搭设区域孔洞后数量为准;门全部安装完成验收合格后(验收周期为门全部安装完成后15天之内),甲方付乙方经甲方审核部审核人员审核的实际货款的97%,质保金3%待工程质保期满、无任何质量问题一次性无息付清,甲方付款前,乙方必须开具正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3%税票按甲方要求提供),否则甲方有权暂缓付款,责任乙方自负;乙方应对其提供的产品和安装的工程提供保修服务,其中工程保修期为2年,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价款的,每迟延一日,应当向乙方支付应付款金额1%的违约金,累计不超过应付款金额的5%。合同签订后,木业公司按约完成案涉合同义务。2020年9月23日,天威虎公司出具合同采购-完工单结算单1份,载明上述合同经审核确认工程货款金额为18425元,优惠价18400元,该款的97%为17848元,建设公司已付14000元,尚欠3848元,而木业公司则按约开具了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
2020年5月15日,买方(甲方)天威虎公司与卖方(乙方)木业公司签订《木门木饰面采购安装合同》,约定:甲乙双方就江南大学附属医院(无锡市第四人民医院易地建设)项目装饰工程3标段本门木饰面安装工程采购、安装、调试等事宜协商订立本合同,本合同总价款暂定为432408元,本合同约定的总价款及数量只为暂定数,不作为结算依据,结算以甲方现场实测数量为准;竣工验收后付至95%。(含已付款80%),(30个工作日之内付款),质保金5%待工程质保期满、无任何质量问题一次性无息付清,甲方付款前,乙方必须开具正规的13%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暂缓付款,责任乙方自负;乙方应对其提供的产品和安装的工程提供保修服务,其中工程保修期为2年,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价款的,每迟延一日,应当向乙方支付应付款金额1%的违约金,累计不超过应付款金额的5%。合同签订后,木业公司按约完成案涉合同义务。2020年10月10日,天威虎公司出具合同采购-完工单结算单1份,载明上述合同工程已安装完成,并确认工程货款金额为467076元,优惠价432408元,该款的95%为410787.6元,建设公司已付206000元,尚欠204787.6元,而木业公司则按约开具了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木业公司催讨上述三笔货款未着,成讼。
另查明:天威虎公司于2021年6月1日名称变更为建设公司。
庭审中,木业公司称主张的利息损失无合同依据,因其损失较大,仅计算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主要是银行贷款、民间借贷等损失,其与建设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涉及的项目有十几个,在法院起诉3个,总欠款金额有大几十万,工程上的融资是比较常见的现象,为审理简便,其没有提供书面的材料。
上述事实有《实木复合门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木门木饰面采购安装合同》、合同采购-完工单结算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
木业公司与天威虎公司签订的两份《实木复合门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及《木门木饰面采购安装合同》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木业公司按约完成案涉工程项目并经验收合格,建设公司确认案涉货款金额后履行合同付款义务不符合约定,已构成违约,应负相应的违约责任。天威虎公司名称变更为建设公司,应由建设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木业公司主张的利息无合同依据,且木业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损失的具体金额,故对木业公司的利息损失主张,不予支持。综上,木业公司的诉讼请求,部分予以支持。
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二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一、建设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木业公司价款224543.6元及违约金11227.18元;二、驳回木业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诉讼费4290元,其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20元、保全费1770元,由建设公司负担4057元,木业公司负担233元。
一审查明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木业公司是否存在迟延开具发票情形,建设公司能否据此不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建设公司主张木业公司迟延开票,未提供证据证明,仅凭发票开具日期无法确定是否晚于合同约定时间。即使木业公司确实迟延开票,建设公司收到发票后也应当在合理期间内支付价款,但其直至本案诉讼仍未支付,已明显超出了合理期间。因此,建设公司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综上所述,建设公司的主张并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其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天威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顾妍
审 判 员 李杨
审 判 员 韦苇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李佳
书 记 员 李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