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威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13民初2331号 申请人:***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云林街道芙蓉村工业园A***三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3MA1WGD1M7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远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太湖西大道2166-1-1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20572461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7日收到申请人***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价值58467.3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有利于案件的审理、执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8467.3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钱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