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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晋11执10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五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煤焦化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某,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五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依据(2016)晋民终1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煤焦化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履行了债务100万元,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晋民终1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不按时履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杨全照
审判员张彦平
审判员谭政廷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武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