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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某某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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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定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晋0921民初9号
原告***,男,1975年12月12日生,忻州市人,现居忻州市和平西街锦绣香江1-1-2002。
被告施信法,男,1971年12月8日生,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人,现居本村施庄组4号。
被告***,男,1977年12月29日生,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人,现居本村施庄组4号。
被告施友法,男,1975年10月10日生,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人,现居本村施庄组4号。
被告施立猛,男,1964年2月28日生,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人,现居本村五一组39号。
被告钱德忠,男,1969年3月13日生,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人,现居本村高庄组21号。
被告王文恩,男,1980年5月8日生,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人,现居本村王东组21号。
被告张气来,男,1965年6月2日生,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人,现居本村学堂组6号。
被告***,男,1979年10月18日生,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人,现居本村五一组36号。
被告夏贤贵,男,1971年8月3日生,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人,现居本村施庄组49号。
被告吴黄狗,男,1976年4月26日生,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人,现居本村黄庄组21号。
被告张润民,男,1980年2月8日生,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人,现居本村枣树组8号。
被告盛井文,男,1968年1月19日生,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人,现居本村下湾组26号。
被告周六八,男,1976年8月28日生,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会宫乡栏桥村,现居本村周院组15号。
被告周志怀,男,1968年8月25日生,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人,现居本村石冲组11号。
被告史检玉,男,1956年11月25日生,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人,现居本村胡庄组8号。
被告许汉生,男,1978年9月11日生,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人,现居本村西高庄组7号。
诉讼代表人:施信法,***。
第三人杨秀良,男,1971年1月5日生,忻州市人,现居本村1128号。
第三人山西鑫五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宇清,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建设北路346号。
委托代理人汪聚强,男,196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舞阳县吴城镇汪庄村人,现居本村253号,身份证号码:×××。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施信法、***、施友法、施立猛、钱德忠、王文恩、张气来、***、夏贤贵、吴黄狗、张润民、盛井文、周六八、周志怀、史检玉、许汉生,第三人杨秀良、山西鑫五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赵树斌
人民陪审员王峰
人民陪审员郭晓霞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韩自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