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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某某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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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定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晋0921民初3号
原告***,男,1975年12月12日生,忻州市人,现居忻州市和平西街锦绣香江1-1-2002。
被告***,男,1975年5月13日生,山西省定襄县人,现居本村621号。
被告***,男,1962年4月29日生,山西省定襄县人,现居本村598号。
被告朱巨才,男,1956年10月3日生,山西省定襄县人,现居本村596号。
被告王万西,男,1953年10月28日生,山西省定襄县人,现居本村155号。
被告李耀忠,男,1978年4月28日生,山西省定襄县人,现居本村104号。
被告夏小梅,女,1974年12月22日生,山西省定襄县人,现居本村236号。
被告彭成兰,女,1968年4月29日生,山西省定襄县人,现居本村608号。
被告***,男,1976年11月13日生,山西省定襄县人,现居本村152号。
被告邢彩平,女,1982年5月5日生,山西省定襄县人,现居本村278号。
被告张存孝,男,1970年10月27日生,山西省定襄县人,现居本村289号。
被告梁国栋,男,1969年4月5日生,山西省定襄县人,现居本村608号。
被告梁会杰,男,1986年6月30日生,山西省定襄县人,现居本村376号。
被告梁开红,男,1994年4月15日生,山西省定襄县人,现居本村608号。
被告彭千元,男,1988年9月20日生,山西省定襄县人,现居本村486号。
诉讼代表人:彭千元、彭成兰。
第三人杨秀良,男,1971年1月5日生,忻州市人,现居本村1128号。
第三人山西鑫五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宇清,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建设北路346号。
委托代理人汪聚强,男,196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舞阳县吴城镇汪庄村人,现居本村253号,身份证号码:×××。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被告***、***、朱巨才、王万西、李耀忠、夏小梅、彭成兰、***、邢彩平、张存孝、梁国栋、梁会杰、梁开红、彭千元,第三人杨秀良、山西鑫五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赵树斌
人民陪审员王峰
人民陪审员郭晓霞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韩自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