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建投(晋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晋09民终110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5年12月12日生,汉族,忻州市人,农民,现居忻州市和平西街锦绣香江。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洁宇,山西神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5年5月12日生,汉族,山西省定襄县人,农民,现居本村621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2年4月29日生,汉族,山西省定襄县人,农民,现居本村598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巨才,男,1956年10月3日生,汉族,山西省定襄县人,农民,现居本村596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万西,男,1953年10月28日生,汉族,山西省定襄县人,农民,现居本村155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耀忠,男,1978年4月28日生,汉族,山西省定襄县人,农民,现居本村104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夏小梅,女,1974年12月22日生,汉族,山西省定襄县人,农民,现居本村236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彭成兰,女,1968年4月29日生,汉族,山西省定襄县人,农民,现居本村608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6年11月13日生,汉族,山西省定襄县人,农民,现居本村152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邢彩平,女,1982年5月5日生,汉族,山西省定襄县人,农民,现居本村278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存孝,男,1970年10月27日生,汉族,山西省定襄县人,农民,现居本村289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国栋,男,1969年4月5日生,汉族,山西省定襄县人,农民,现居本村608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会杰,男,1986年6月30日生,汉族,山西省定襄县人,农民,现居本村376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开红,男,1994年4月15日生,汉族,山西省定襄县人,农民,现居本村608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彭千元,男,1988年9月20日生,汉族,山西省定襄县人,农民,现居本村486号。
诉讼代表人:彭千元、彭成兰。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山西鑫五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建设北路346号。
法定代表人:王宇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太生,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艳丽,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杨秀良,男,1971年1月5日生,汉族,忻州市人,农民,现居本村1128号。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等十四人、山西鑫五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原审第三人杨秀良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定襄县人民法院(2017)晋0921民初1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洁宇,被上诉人的诉讼代表人彭千元,山西鑫五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太生、陈艳丽,原审第三人杨秀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山西鑫五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授权张峰与上诉人***的哥哥田安平于2015年6月10日、2016年5月20日分别签订了《建筑施工劳务合同》。因田安平病故,***与张峰进行结算及***与杨秀良进行工程款的部分结算,均没有田安平继承人的授权,且事后田安平的继承人也未进行追认。***主张是帮其兄处理后续事宜,自己并不是权利义务的承继者,故本案应先确认田安平权利义务的承继者,再公平公正处理该案,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西省定襄县人民法院(2017)晋0921民初11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定襄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左长军
审判员 刘 勇
审判员 王晓华
二○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董彦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