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禾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宁0202民初953号 申请人:**,经营场所: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工业园区长胜路煤机一厂路口处。 经营者:***,男,1974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工业园区长胜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禾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禾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3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对中禾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的存款(账户包括但不限于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等)予以保全,保全金额以741628.58元为限,**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PZPP23640104000000000002)为上述保全行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中禾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包括但不限于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等)内的存款741628.58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果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范抒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六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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