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禾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宁0502民初773号 原告:***,宁夏中卫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500MA7ENT4A4C。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宁夏中卫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 被告:中禾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323MA75X6Y233。 法定代表人:***。 上述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2,宁夏永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中卫市沙坡头区教育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42300MB15830410。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禾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卫市沙坡头区教育局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30日立案后,原告***于2024年4月26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3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