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禾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禾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宁0422执1537号 申请执行人:中禾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宁夏毅睿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西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禾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2024)宁0422民80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西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4年6月1日前一次性支付中禾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3264434.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西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责令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西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拒不履行。现因被执行人西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名下账户无存款,致使本案暂时无法执行,故本院决定对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宁0422执153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