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宁0422执1237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中禾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某某,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某某县合融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某某县。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本院在执行中禾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县合融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4年8月21日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对被执行人西吉县合融置业有限公司位于西区××区、601室进行司法拍卖。同年9月24日买受人***(公民身份号码×××)以460624.80元的最高价竞得501室、买受人***(公民身份号码×××)以489957.60元的最高价竞得601室,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了拍卖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某某县合融置业有限公司位于西区××区、601室的查封;
二、位于西区××区房屋产归买受人***所有,601室房屋产权受人***所有,上述房屋所有权自本裁定书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
三、买受人***、***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