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521民初2949-2号
申请人:***,男,1957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
被申请人:***,男,1961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罗山县。
被申请人:驻马店市黄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泰山路5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418806060A。
法定代表人:李磊,该公司总经理。
***与***、驻马店市黄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申请于2022年8月25日作出(2022)豫1521民初2949-1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裁定对被申请人***、驻马店市黄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65000元予以冻结。因***与***、驻马店市黄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诉讼中达成和解,申请人***遂于2022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驻马店市黄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采取的上述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驻马店市黄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65000元的冻结(具体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审判员 张学军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张安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