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521民初2949号
原告:***,男,1957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固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殿锋,河南信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61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罗山县。
被告:驻马店市黄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泰山路5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418806060A。
法定代表人:李磊,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驻马店市黄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6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学军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张安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