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黄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521民初2949-1号
申请人:***,男,1957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
被申请人:***,男,1961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罗山县。
被申请人:驻马店市黄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泰山路5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418806060A。
法定代表人:李磊,该公司执行董事。
***与***、驻马店市黄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驻马店市黄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存款人民币65000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始分公司为申请人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驻马店市黄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65000元予以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审判员  张学军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安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