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122民初8925号
原告:***,男,195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建纬(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郑汴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郑开大道1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84397637L。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驻马店市黄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泰山路5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418806060A。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驻马店市产控水利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泰山路519号水利局综合楼10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MA47AQ5P26。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诉郑州市郑汴开发建设有限公司、驻马店市黄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产控水利投资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于2022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讼。***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