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黄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驻马店市黄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朝天门国际商贸城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8民初33259号 原告驻马店市黄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泰山路5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418806060A。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重庆洲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驻马店市黄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务办主任。 被告重庆朝天门国际商贸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富源大道26号2-1至2-37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5761993230。 法定代表人别波,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驻马店市黄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朝天门国际商贸城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驻马店市黄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驻马店市黄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驻马店市黄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916.5元,由原告驻马店市黄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