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黄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郑州市郑汴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122民初8923号 原告:***,男,196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建纬(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郑汴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郑开大道1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84397637L。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驻马店市黄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泰山路5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418806060A。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驻马店市产控水利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泰山路519号水利局综合楼10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MA47AQ5P26。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诉郑州市郑汴开发建设有限公司、驻马店市黄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产控水利投资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于2022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讼。***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