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绿草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海利斯环境设备有限公司与青岛绿草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212执672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海利斯环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经济开发区。
被执行人青岛绿草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
申请执行人南京海利斯环境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青岛绿草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84920元,执行费1174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8年2月27日向被执行人青岛绿草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2018年7月13日扣划被执行人青岛绿草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5118元。
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鲁0212民初408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志坚
审判员  贾瑞红
审判员  王思清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建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