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绿草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绿草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南京海利斯环境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2民辖终70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绿草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卫军,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海利斯环境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炜晨,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青岛绿草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7)鲁0214民初717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青岛绿草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被上诉人没有提交证据证明项目所在地在青岛市城阳区,故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的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南京海利斯环境设备有限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称,原、被告签订游泳池除湿热泵设备采购合同一份,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设备用于青岛中学游泳池三集一体项目。被告支付了部分设备价款。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余款156000元。本案系合同纠纷。案涉合同约定,甲方采购乙方的游泳池三集一体除湿热泵设备用于甲方青岛中学(含国际部)游泳池三集一体项目,双方如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由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故被上诉人向项目所在地的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无不当,原裁定正确。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许凌屏
审判员  赵 鉴
审判员  周长亮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于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