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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龙威自动门控科技有限公司诉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湘0103执258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龙威自动门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三湘南湖大市场。
法定代表人:龚昌瑞。
被执行人: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劳动西路。
法定代表人:陈光乐。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12月19日经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7)湘0103民初70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尚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的货款1111686.31元,违约金61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078元(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计算,从2018年1月21日起至2018年2月5日止),并应支付案件受理费17373元,执行费14127元,合计1207264.31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207264.31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向国雍
二〇一八年二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  童 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