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7)粤0304财保734号
深圳仲裁委员会在审理上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受案号:(2017)深仲受字第2103号]中,根据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将财产保全相关材料提交本院。申请人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77916.64元的财产。担保人深圳融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3870225U)已出具保函担保,担保金额以177916.64元为限。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金昆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77916.64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麦合全
书记员 韩 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