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9民初2957号
原告***,男,195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衡东县。
被告深圳市金昆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高峰社区**驿住科创园3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7571837Y。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金昆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9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盛 琨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