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闽0213民初2210号
原告:厦门住总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260117184C。
法定代表人:林元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国扬,福建民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恒昇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春江里****会信用代码91350213058356165J。
法定代表人:林旺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其春,男,汉族,1986年3月9日出生,住福建省尤溪县。
被告:厦**昇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住所地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春江里****代码913502130583561225。
法定代表人:乐发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其春,男,汉族,1986年3月9日出生,住福建省尤溪县。
被告:厦门鼎晟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翔安区,住所地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春江里**8071350213587880421L。
法定代表人:陈其春,总经理。
原告厦门住总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恒昇隆置业有限公司、厦**昇隆置业有限公司、厦门鼎晟隆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原告厦门住总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4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住总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厦门住总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厦门住总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负担,款限于本裁定书签收之日交纳。
审 判 员 (胡敬霖)
人民陪审员 (洪德伟)
人民陪审员 (陈赞群)
二〇一八年四月四日
.代书记员(洪燕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