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住总建设有限公司

厦门住总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与厦门恒昇隆置业有限公司、厦门中昇隆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厦门住总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10号2C1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260117184C。
法定代表人:林元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国扬、邹净函,福建民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恒昇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春江里18号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3058356165J。
法定代表人:林旺锋,董事长。
被告:厦**昇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春江里18号2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30583561225。
法定代表人:乐发柳,董事长。
被告:厦门鼎晟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春江里26号8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3587880421L。
法定代表人:陈其春,董事长。
原告厦门住总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恒昇隆置业有限公司、厦**昇隆置业有限公司、厦门鼎晟隆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厦门住总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厦门住总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所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住总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厦门住总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王文芳)
二〇一七年三月一日
代书记员(黄绿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