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住总建设有限公司

厦门住总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与厦门大学附属科技中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203民初2281号

原告:厦门住总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路**号**单元。

法定代表人:林元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国扬,福建民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大学附属科技中学(厦门市科技中学),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龙虎山路**号。

负责人:王伟龄。

原告厦门住总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大学附属科技中学(厦门市科技中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9日立案受理。厦门市住总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13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厦门住总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住总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厦门住总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吕云平)

二〇一八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王 雪 )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