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203民初2281号
原告:厦门住总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路**号**单元。
法定代表人:林元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国扬,福建民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大学附属科技中学(厦门市科技中学),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龙虎山路**号。
负责人:王伟龄。
原告厦门住总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大学附属科技中学(厦门市科技中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9日立案受理。厦门市住总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13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厦门住总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住总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厦门住总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吕云平)
二〇一八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王 雪 )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