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闽0583民初5940号
原告:***,女,1970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石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配金,***顺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厦门住总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10号2C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260117184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闽***事务所执业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厦门住总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以与厦门住总建设有限公司庭外达成赔偿协议为由,于2023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并没有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速录员 ***
附注:
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