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天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镇江亨威金融保险机具有限公司与江西天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12民初1962号之一
原告:镇江亨威金融保险机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辛丰镇亨威路。
法定代表人:胡娅洲,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成,江苏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丰和中大道**丰和商务大厦-写字楼**。
原告镇江亨威金融保险机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2020年9月8日原告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于当日作出(2020)苏1112财保62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对被告江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100000元的财产和原告提供的担保财产进行了保全。2020年10月22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现原告已申请撤诉,并申请解除对被告财产的保全。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被告江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财产的保全。
二、解除原告镇江亨威金融保险机具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镇江市丹徒区辛丰镇房屋(房产证号:镇房权证徒字第**)的查封。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罗晓文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宋 清
书 记 员 陶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