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天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镇江亨威金融保险机具有限公司与江西天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12财保62号

申请人:镇江亨威金融保险机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辛丰镇亨威路。

法定代表人:胡娅洲,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丰和中大道**丰和商务大厦-写字楼**。

申请人镇江亨威金融保险机具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江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100000元的财产,并提供该公司名下的位于镇江市丹徒区辛丰镇的房屋(房产证号:镇房权证徒字第××号)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镇江亨威金融保险机具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江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1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者其他等值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镇江亨威金融保险机具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镇江市丹徒区辛丰镇的房屋(房产证号:镇房权证徒字第××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罗晓文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邰利明

书 记 员 陶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