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25民初2995号
原告:山东振安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春晖路以东天马相城B地块10号楼2单元101室。
法定代表人:李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兆红,该公司职工。
被告:***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原告山东振安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立案。原告山东振安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书面表示不交纳本案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山东振安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马金汉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雯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