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15民初1039号
原告:成都渝荣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晋原镇建业路北段180号。
法定代表人:尧荣行,职务不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阚学雄,四川律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礼荣,四川律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龙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成都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发园锦蓉路88号。
法定代表人:张文明,执行董事。
原告成都渝荣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龙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原告成都渝荣机械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成都渝荣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江雨霏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梁 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