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7民初10903号
原告:成都锐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浆洗街16号1栋15层32号。
法定代表人:王科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芹,四川开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明亮,四川开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
被告:成都九盛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6栋1单元6层602号。
法定代表人:曹海龙,执行董事。
第三人:邹徐,女,1983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第三人:唐婷,女,1983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
第三人:曹甜,女,1990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
第三人:詹超然,男,198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
第三人:成都四方瑞邦测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同诚路8号2栋1单元2层1号202室。
法定代表人:郭凯,董事长。
第三人:四川航天世源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街道航天北路。
法定代表人:万洪魁,董事长。
第三人:四川华东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广富路168号1栋。
法定代表人:虞文权,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感知物联网(成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物联网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刘海涛,董事长。
第三人:成都诺比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光华南三路88号1栋15层1534号。
法定代表人:廖峪,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四川驰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元华二巷24号。
法定代表人:李斌,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成都龙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成都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发园海科路西段159号。
法定代表人:张文明,董事长。
第三人:成都兴业雷安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西南航空港开发区空港一路一段483号。
法定代表人:汤皓然,执行董事。
第三人:成都佳伦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黄田坝联工村二组。
法定代表人:贾晓伦,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成都锐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九盛达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邹徐、唐婷、詹超然、成都四方瑞邦测控科技有限公司、四川航天世源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四川华东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感知物联网(成都)有限公司、成都诺比侃科技有限公司、四川驰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成都龙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兴业雷安电子有限公司、成都佳伦机械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成都锐秋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成都锐秋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彭怡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唐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