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加百安电子有限公司

福州英玛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福州加百安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103民初1700号
原告:福州英玛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五一中路169号利嘉城B区综合层地下1层75商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30750211056。
法定代表人:杨炳。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系***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公平。
被告:福州加百安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连江路双龙花园1#楼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260583417J。
法定代表人:吴同。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州英玛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被告福州加百安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立案。2020年5月22日,原告福州英玛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州英玛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99元,减半收取计1149.5元,由福州英玛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