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瑞康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普通合伙)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03民初2329号之一 原告: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延安路****楼**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3083157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轶群,浙江天***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杭州瑞康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普通合伙),经营场所:杭州市拱墅区万家星城**(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3790917269M。 执行事务合伙人:***。 被告:***,女,197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 原告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瑞康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普通合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原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后因原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被撤销,由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原告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偿还债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施**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