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2民终573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文彬,男,194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0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1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方,男,197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55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6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1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9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
上述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东宁波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大碶庐山西路16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睿,该公司员工。
原审第三人: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延安路468号1号楼1号门7、9、10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同达(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同达(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周文彬、***、***、***、***、***、**方、***、***、***、***、***、***、***、***、***、**、**、***因与被上诉人华东宁波医药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6民初57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文彬、***、***、***、***、***、**方、***、***、***、***、***、***、***、***、***、**、**、***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周文彬、***、***、***、***、***、**方、***、***、***、***、***、***、***、***、***、**、**、***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周文彬、***、***、***、***、***、**方、***、***、***、***、***、***、***、***、***、**、**、***撤回上诉。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6民初5792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周文彬、***、***、***、***、***、**方、***、***、***、***、***、***、***、***、***、**、**、***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徐京波
二○二二年一月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