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03民初735号之二
原告:安徽健邦宏扬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乌衣镇乌衣园区双迎路7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3MA2U2377F。
法定代表人:李茹,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滁州七间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滁州市南谯区龙蟠大道188号(新城国际大厦)商务办公20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099013046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从德,安徽苏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滁州市和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花园西路77号9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688117118C。
法定代表人:赵祖和,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
原告安徽健邦宏扬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滁州七间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滁州市和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原告安徽健邦宏扬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健邦宏扬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健邦宏扬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健邦宏扬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唐 超
人民陪审员 张 龙
人民陪审员 俞华珍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马茂丽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03民初735号之二
原告:安徽健邦宏扬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乌衣镇乌衣园区双迎路7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3MA2U2377F。
法定代表人:李茹,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滁州七间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滁州市南谯区龙蟠大道188号(新城国际大厦)商务办公20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099013046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从德,安徽苏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滁州市和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花园西路77号9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688117118C。
法定代表人:赵祖和,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
原告安徽健邦宏扬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滁州七间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滁州市和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原告安徽健邦宏扬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健邦宏扬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健邦宏扬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健邦宏扬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唐 超
人民陪审员 张 龙
人民陪审员 俞华珍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马茂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