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和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滁州市和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皖1122执552号
申请执行人:滁州市和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花园西路77号9号楼,组织机构代码68811711—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5年1月5日生,汉族,个体户,户籍地安徽省来安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来安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滁州市和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书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9日作出(2015)来民一初字第0136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书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滁州市和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981512.9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调查未能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并向申请人示明,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