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和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滁州市和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103民初2415号
原告:滁州市和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花园西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688117118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清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清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7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
原告滁州市和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谐装饰公司)与***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义明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唐超
人民陪审员田蓉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