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电气化局集团西安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省连力达新材料有限公司、中铁电气化局集团西安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0303执3037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省连力达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电气化局集团西安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陕0303民初283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中铁电气化局集团西安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北省连力达新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429808.05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执行费6347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铁电气化局集团西安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自觉履行345095.05元,本院依法扣划其银行账户93113.32元,其中86766.32元已发放申请人湖北省连力达新材料有限公司,剩余6347元已缴纳本案执行费,本案执行完毕。至此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2)陕0303执3037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二O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结案。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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