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电气化局集团西安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诚通铁路电气化器材有限公司、中铁电气化局集团西安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403执834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诚通铁路电气化器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13977951546,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北环路中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王宝军,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中铁电气化局集团西安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6953087,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金台大道7号院9号楼。
法定代表人:许俊,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山东诚通铁路电气化器材有限公司与中铁电气化局集团西安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中铁电气化局集团西安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中铁电气化局集团西安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金香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云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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