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电气化局集团西安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诚通铁路电气化器材有限公司、中铁电气化局集团西安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等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403执保1060号
申请人:山东诚通铁路电气化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宝军,经理
住所地:德州市陵城区北环路中段路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13977951546
组织机构代码:397795154
被执行人:中铁电气化局集团西安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俊,执行董事
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金台大道7号院9号楼
组织机构代码:776953087
被执行人:西铁电气化宝鸡恒通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永安,经理
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店子街电化段院内
组织结构代码:294737090
申请人山东诚通铁路电气化器材有限公司根据已经生效的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鲁1403民初1022号民事判决书,于执行前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冻结被执行人中铁电气化局集团西安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西铁电气化宝鸡恒通工程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3404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诚通铁路电气化器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中铁电气化局集团西安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西铁电气化宝鸡恒通工程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3404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 勇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马贞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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