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电气化局集团西安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

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西安电气化工程分公司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0303执1662号
申请执行人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西安电气化工程分公司、中铁电气化局集团西安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2)陕0303民初24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西安电气化工程分公司、中铁电气化局集团西安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上述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298556元,违约金287827元(以5298556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25日起计算至2022年7月25日,按中国人民银行LPR一年期利率3.85%计付),案件受理费41850元。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0日以被执行人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西安电气化工程分公司、中铁电气化局集团西安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已向申请执行人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支付了上述调解书所涉的所有欠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说明就本案与被执行人再无其他债务纠纷,双方已案结事了。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2)陕0303执1662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结案。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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