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92民初8865号之一
原告:深圳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广场北区2栋16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铁电气化局集团西安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金台大道7号院9号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电气化局集团西安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6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深圳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3日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深圳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深圳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彭 林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