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16民初2461号
原告陕西天创鼎盛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余聪,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恒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西安电气化工程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2022年12月1日受理原告陕西天创鼎盛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电气化集团有限公司西安电气化工程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陕西天创鼎盛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陕西天创鼎盛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高 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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