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303民初3622号
原告:湖北航天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金山大道1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7674309891。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熠,系湖北航天电缆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中铁电气化局集团西安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金台大道7号院9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76953087L。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系中铁电气化局集团西安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航天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电气化局集团西安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7月25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前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其诉讼目的得到实现的情况下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航天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402元,减半收取4701元,原告湖北航天电缆有限公司负担2350元、被告中铁电气化局集团西安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351元。
审 判 员 张 晶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令 烨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