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鲁02民辖终790号
上诉人王某因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9)鲁0203民初434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王某上诉称,原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根据被上诉人的诉状,上诉人才是被上诉人诉讼的主要对象,其他被告是要求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的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原审被告青岛一建集团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青岛市市北区,故被上诉人选择向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原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许凌屏
审判员 赵 鉴
审判员 周长亮
书记员 张雪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