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8)鲁0203执恢398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建集团股份公司机具租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联众建设劳务承包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北四商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青岛联众建设劳务承包有限公司已将全部案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青建集团股份公司机具租赁分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3)北四商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赵 嵩
审 判 员 吕建刚
代理审判员 郑 聃
书 记 员 曲识璞